审查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条 目的

为加强阿纯优品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规范管理,维护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保障平台商誉,特制定本办法,以落实平台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审查登记管理。

第二条 范围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行为。

第三条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网络食品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第四条 准入要求

(一)资格

1.不具备合法主体资格的,不准予入网经营;

2.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遵守平台的招商标准和全部规则;

3.符合平台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资质

1.工商营业执照;

2.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该依法取得许可,按照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除外。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食品经营者通过网络销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三)其他

1.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2.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自觉建立和执行索证索票、质量查验和记录等食品安全制度,建立采购和销售台账。平台销售的食品,应保证来源合法、渠道合规、质量合格,其质量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规定,必要时提供食品合格证明相关文件;

3.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确保其在平台发布的信息符合相关法规要求,且真实、准确、合法,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4.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或贮存场所,其场地环境、卫生状况、结构布局、设备设施等方面应当能够满足保障所经营或贮存食品质量安全的要求;

5.网络交易的食品有保鲜、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特殊贮存条件要求的,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能够保证食品安全的贮存、运输措施,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贮存、运输能力的企业贮存、配送;

6.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视原因,决定召回;

7.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1)网上刊载的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产地、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地址等信息与食品标签或者标识不一致;

(2)网上刊载的非保健食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网上刊载的保健食品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等信息与注册或者备案信息不一致;

(3)网上刊载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提高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或者保健作用;

(4)对在贮存、运输、食用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食品,未在网上刊载的食品信息中予以说明和提示;


(5)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8.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应当依法公示产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持有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还应当公示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并链接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对应的数据查询页面。保健食品还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不得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

9.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措施,设置食品安全管理员,对入网销售的食品安全负责,并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

第五条 审查登记和管理

(一)平台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资质,包括营业执照、准入许可证等材料进行审核查验,并如实记录。对入网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营业执照及入网交易食用农产品的个人的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进行登记,并如实记录;

(二)平台定期复查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资质文件,及时更新,确保相关文件的有效性;

(三)平台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记载商家的基本情况、经营品种、主要供货商、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等信息;入网食品经营者有义务提供食品的相关信息;

(四)平台建立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培训指导机制,包括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平台有关食品安全制度;

(五)平台建立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并设置食品安全管理员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如发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有违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视程度,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做出限期整改、商品下架直至关闭店铺的责罚处理,严重违法行为及时报告辖区政府监管部门。

第六条 附则

(一)平台依法积极配合政府监管部门对平台内食品经营活动的监督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二)平台应具备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保障网络食品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可靠性与安全性;

(三)平台应保存食品交易信息,保存时间不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2年;

(四)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积极配合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抽检;

(五)平台设立食品安全公示栏,不定期公示食品安全信息;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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